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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楚雄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楚雄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云南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楚雄民族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成立。学校办学渊源最早可追溯到1936年成立的省立镇南师范学校,是一所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鲜明的师范教育特色的高等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服务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楚雄师范学院,简称“楚雄师院”,英文名称为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CXNU”。

学校注册地址是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设有花果山主校区和雁塔分校区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管部门是云南省教育厅。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和管理,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校以建设成为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秉承“品行好,上手快,后劲足,能创新”的人才培养目标,着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笃学尚行,扬美崇善”为校训,以“树德明理,蕴智强能,学用一体,知行合一”为办学理念,坚持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等活动;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学校开设的学科专业涉及文、法、理、工、农、经济、管理、教育、艺术等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对满足学校学位授予规定者授予其相应的学位。

第十二条 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 学校组织架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根据学校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定相应委员职数。党委设书记1人,主持党委工作;副书记若干人,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主持行政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设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主持纪委工作。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院(系)级单位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下设系、所、中心等教学、研究和学术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教学、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基层组织建设,依法组建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众团体。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或非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其负责人通过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学校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经中国共产党楚雄师范学院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述职述廉,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述职述廉。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八)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制度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提议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教育事业需要,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等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员工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切实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反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学院二级设置。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统筹、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下列事项:学科专业、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评定下列事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三)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专门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其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指导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三)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积极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具体指导党支部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政治关。

(六)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委(党总支)议事决策范围、原则和程序等根据《楚雄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岗位职责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院院长的人选通过学校组织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党委会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及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务事项和行政事项分别由党委和行政负责人召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教代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参与学院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学院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较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学院权限范围内,审议和通过与学院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三)对学院可自主分配的经费使用进行讨论和表决。

(四)参与学院绩效考核工作。

(五)依法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一)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参与起草并通过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监督学校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各类学习培训及文体活动。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院党委和校工会领导下,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妇联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发挥引领、联系、服务女教职员工、女大学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依照《中华妇联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对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行使参与民主管理的职权。支持学生组织依照相关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负责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章程。学生代表大会可设立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大会相关职能。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机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经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术技能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知悉学校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照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和其他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资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八条 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六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照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照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六)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按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九)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相应申诉机构,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学习、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多形式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科研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楚雄师范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作为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校史,历届学生、各类进修生、留学生及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其他兼职人员及访问学者等,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为学校校友会会员。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师生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和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七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董事会或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入,上级专项补助收入,学生学费、住宿费、培训费、附属单位上缴管理费等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学校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确保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八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款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不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保障和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五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种类相适应的校舍、教学科研设施设备,网络信息技术平台、服务平台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日常教学、科研、师生生活以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以楚雄师范学院标志性建筑“明代古雁塔”和“大雁”“书”“阶梯”为原型设计构成校徽图案主体;以校训“笃学尚行,扬美崇善”小篆字体为设计组合元素;中文校名为楚图南亲笔题写字样。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其图案、文字与学校徽志相同(图示见附件1)。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贺新郎·雁山魂》,曹晓宏作词,陈勇作曲(曲谱见附件2)。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1日。

第九十条 学校网址是https://www.cxtc.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要与本章程精神一致。

第九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楚雄师范学院校徽图示

附件2:楚雄师范学院校歌曲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