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培训工作的各类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教师技能实训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责任制。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究”“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二级学院、部门等)、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楚雄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下设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信息化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及管理制度;
(二)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年度经费预算;
(三)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四)指导督查学校二级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五)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与奖励,联合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受权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协调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有资产与信息化管理处、教务处、宣传部、办公室、保卫处、后勤总务部、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纪检处。各部门的职责为:
(一)资信处: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认定事故导致资产损失的金额,督查、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网络安全管理;
(二)教务处: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做好教师和本科生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对教学实验安全事故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三)宣传部:负责统筹实验室安全的宣传工作;
(四)办公室:事故发生后,按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实施救援或向校外单位申请支援,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
(六)后勤总务部:负责学校实验室水、电、气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科技处:督促、指导二级单位,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对科研实验安全事故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八)学生处: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二级单位做好学生安全教育;
(九)人事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人事管理规定,对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罚建议;
(十)纪检处:对事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代表所在二级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
(一)建立所在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二)制定年度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编排上报相关预算;
(三)根据所在二级单位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实施所在二级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职责为:
(一)代表实验室与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三)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账等);
(五)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
(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及检查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成四类:
第一类 含有危险化学品、有毒品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学校所有涉及上述物品使用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类 含有机械加工、特种设备等设施的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三类 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四类 人文艺术社科体育类实验室,此类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常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统一制作标识牌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安全基础设施和环保设施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设备,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性能完好,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实验场所或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上,设置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标志;
(五)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六)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七)其他与实验室常规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实施全周期管理,采购、运输、贮存、领取、使用以及废弃物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楚雄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楚雄师范学院特种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各涉及机械加工的实验室须制定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二)所有使用加工设备尤其是大型加工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机械加工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针对不同工种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解决。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化学有害废弃物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实验室规范设置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分类收集容器,并严格按规定分类收集、贮存实验废弃物;
第二十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不同类型实验室的特点和安全防范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与安全准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与教育。将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安全检查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责任。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学校、各二级学院每年对新入职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二)各二级学院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本规定第十二条中第一、第二类具有较高实验室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相应二级学院应组织针对本专业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经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未经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接受培训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针对实验室可能出现的燃烧、爆炸、中毒、触电、辐射、淹水、泄露、被盗等事故制定专门的安全应急工作预案,根据实验项目变化进行动态修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实现自上而下的各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学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到事故处理第一时间科学有序应对。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张贴公布安全预警的联系机构、联系人电话及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所应采取的预警措施。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现场,及时上报;
(二)事发部门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出具事故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及督导
第三十一条 在楚雄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按照“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原则进行,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不定期安全检查按照上级和学校工作需要开展。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的年度考核。各二级单位所属的实验室要进行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并记录详情,定期上报安全自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各种开展实验的教学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新增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停止该实验室的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对学院等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督导中发现实验室的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完成而未能按期完成的,将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谈话预警警告;对于一年内收到两次责令整改通知仍未加以重视,并发现继续存在严重隐患的,将在全校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的使用,直至整改合格,实验室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不能确定为优秀。
第三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到位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将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以下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及其解除实施办法(修订)》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留校查看等处分:
(一)因违章操作损坏、丢失仪器设备;
(二)违规购买、领取、使用、保存、处置危险化学品、气体、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或其他管制物品;
(三)因违规用火、用电或者不当的实验操作造成火警、火灾事故;
(四)不按照学校要求规范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四)其他违反实验室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