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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专栏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反邪教法制知识(31-40)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    点击:    审核人:    编辑人:邵建葵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吴某,男,49岁,初中文化,农民。2009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和“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201048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为了达到传播“法轮功”邪教的目的,20092月至7月,冒用上海市某中学、某电视台等名义,将打印和手写的83份“法轮功”宣传品分装在28个信封内,向该市报社、学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小区活动室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等地的不确定人员进行邮寄传播。
  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男,48岁,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200411月至12月间,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500余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编发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
  根据“两高” 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汤某,男,37岁,高中文化,农民;李某,女,56岁,小学文化,农民。2010715日,形迹可疑的汤某、李某被巡逻人员依法询查时,发现二人的包内装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场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反动宣传材料500余份及存有大量“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MP4一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李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3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丁某,男,60岁,初中文化,工人。2006年开始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多次非法登陆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有关资料,购买电脑及打印机等工具,制作、复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用于散发和张贴,并在市区多处电线杆、墙壁上书写“法轮功”标语。200949日,丁某在张贴、散发“法轮功”传单和书写标语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38.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应...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李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曾先后两次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但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200311日,李某携带宣传“法轮功”的标语20余张,到某市公共汽车站附近的路灯灯杆上张贴时被当场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39.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梁某,女,45岁,小学文化,农民。梁某自1999年痴迷“法轮功”,并对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深为不满。200010月,梁某与他人共谋进行“法轮功”邪教宣传,以对抗法律。为此,梁某先后书写数十条极力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宣传邪教的大幅标语,串通他人分别四处张贴,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后被查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书写并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多处张贴标语,宣扬邪教,公然侮辱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真诚悔罪,依法从轻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
  40.对邪教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应给予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张某,女,46岁,初中文化,农民。张某曾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1997910日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一次;因非法组织邪教活动,19993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27日被释放;因参加“圣灵重建教会”(“血水圣灵”)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并进行讲道等非法活动,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无视国家法律,虽因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审查和处理,仍不思悔改,积极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参与和组织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