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反邪教专栏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反邪教法制知识(51-60)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    点击:    审核人:    编辑人:邵建葵    

  51.非法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违反什么法规?应受到何种...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利用非法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装置接收境外“法轮功”电视节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女,37岁,高中文化,农民。2007130日,刘某把私自购买的卫星接收天线、卫星接收机、无线电视发射机等,安装在家中的平房上,接收海外反华电视节目,并通过信号发射器及转换器将“法轮功”节目向本村及周边村庄其他电视用户插播约两个小时。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卫星接收天线等设备和光碟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52.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应受到何种处罚?
  组织他人到境外参与邪教活动,构成相关法定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蔡某、王某先后于1991年和1992年参加了“观音法门”邪教。二人结识后,积极参加该邪教的非法活动,鼓动发展邪教成员,搜集散布大量宣扬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为此,蔡某、王某均曾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但二人仍不悔改,继续积极参加“观音法门”的非法活动。19979月,二人得知“观音法门”将于同年1025日在泰国举行“国际禅寺”活动,经策划后,分别联络组织该邪教成员十余人,以旅游为名欲前往泰国参加“国际禅寺”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在二人的住处缴获大量该邪教的非法出版物。
  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 
  53.对公民进行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99910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了直接依据。
  此外,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中规定,要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破坏了社会稳定、侵害了群众利益。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是“六五”普法的内在要求。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神圣职责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5.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是相对的,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的义务。具体来说,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一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二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如何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防范邪教向青少年渗透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邪教组织编造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破坏法律,践踏人权,残害生命,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因此,开展反邪教法制知识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58.什么是“法律六进”?
  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要加强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法律六进”是指通过开展普及法律的活动,使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通过“法律六进”,有助于揭露邪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反动本质,认清邪教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有助于在公民中形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风气,增强公民自觉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意识。  
   59.如何在“法律进机关”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要把反邪教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重点加强防范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把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中,加入反邪教法律知识内容。在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中,把反邪教内容纳入其中。 
  60.如何在“法律进乡村”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
  按照“进村、入户、面对面”的要求,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范邪教的法律常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既要开展集中性的宣传教育,更要开展经常性的活动。注重摆事实、讲道理,多用当地邪教活动残害生命、破坏生产、破坏稳定的事例教育群众,以案释法,就事明理,使群众能够有效识别邪教,防止受骗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