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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后勤保障处转发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3日    点击:    审核人:    编辑人:邵建葵    

楚雄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今年以来,楚雄市持续高温少雨,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楚雄市辖区内所有林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

三、严格落实“三管”措施。管山:防火期内,要严格对山林进行封控,对重点地段、路口、山头实行严管严防,严格管控人员进出,特殊情况确需进山的要严格进行实名登记管控。管火:进山人员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和农耕地烧荒、烧秸秆、吸烟、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等野外用火,严管其他火灾隐患。管人:要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要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四、倡导文明祭祀。破除祭扫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等习俗,倡导采取植树、种草、献花和清扫墓碑、家庭追思会、网上祭扫等文明、环保、健康的祭扫方式来追思逝者,寄托哀思,消除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共同保护绿色生态。

五、防火期内,一律禁止野外用火。一经发现野外用火,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防火期内违规用火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一律按照上限处罚,并通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小喇叭”、电子屏、流动宣传车、宣传标语、宣传单等方式,重点宣传违反火源管理和违规用火的危害性,把宣传教育和案例警示相结合,深入开展防火知识进村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防火氛围。

七、严格森林防火责任追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一查引发火灾的原因,严惩肇事者;二查属地责任,严处相关责任人。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坚决依法依规严惩。对责任乡镇和单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因不作为、履职不到位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严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

八、表扬奖励。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举报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对举报属实的,依据《楚雄市森林火灾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九、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电话:12119,3122063。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